前几天有个作者朋友跟我吐槽,说他去年出了本书,最近想找出版社补开发票,结果对方支支吾吾半天,最后说“个人作者没法开”,他气得直拍桌子:“我辛辛苦苦写书,连张发票都要不来?”
其实这事儿还真不是个例,很多作者,尤其是第一次出书的,根本没想到要发票这茬,等事后需要了——比如单位报销、税务核算,或是单纯想留个凭证——才发现出版社那边已经爱答不理了。
出版社到底能不能开发票?
能,当然能!只要是正规出版社,开发票是法定义务,但问题出在哪儿?关键是“谁在开”“怎么开”。
大部分作者和出版社签的是“稿酬合同”,出版社支付稿酬时,本来就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,并出具相应的完税证明或发票,可现实中,很多小出版社或民营图书公司,为了省事(或者避税),会跟作者商量“走现金”或“私对私转账”,美其名曰“帮你省税”,作者一听能多拿点钱,往往就答应了,结果呢?钱是到手了,凭证没了,等到哪天你想证明自己靠写书赚过钱,对方两手一摊:“我们没记录啊!”
还有一种情况更常见:作者自费出书,比如你花几万块买书号、印刷,出版社或代理公司往往会把“开票”当成一个额外服务,甚至明码标价:“要发票?加税点!”有的作者嫌麻烦,干脆不要了;有的后来才反应过来,再去找,对方早已人间蒸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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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出版社不爱开发票?
说白了,就是成本和流程问题,开发票得走对公账户、得报税、得留底,一笔账清清楚楚,想“灵活操作”空间就小了,尤其是那些靠低价吸引作者的代理机构,本来利润就薄,再开发票,等于把自己逼到墙角,所以他们能拖就拖,能忽悠就忽悠:“哎呀,我们都是内部结算,不开票的!”“您又不是单位,要发票干嘛呀?”
可作者吃亏在哪?不仅仅是少了张纸,没有发票,你的劳动收入在法律上缺乏凭证;如果将来涉及版权纠纷、稿酬追溯,你连个白纸黑字的交易记录都拿不出来,更别说那些想把出书成本计入成本的创业者,或者需要向单位证明资金用途的作者——一张发票,有时候能顶半边天。
那作者该怎么办?
第一,签合同前就问清楚:“稿费能不能开发票?税谁承担?”别等到钱到手了再纠结,第二,如果对方推脱,直接搬出《发票管理办法》:经营者必须开具发票,否则可以投诉到税务局,第三,自费出书时,尽量选择对公转账,保留所有转账记录和合同,这些都是未来维权的证据。
我认识一个作者更绝,他每次收到稿费都补一句:“麻烦把发票和稿费一起寄来,谢谢!”久而久之,出版社也习惯了,反而觉得他专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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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啊,出版圈里很多“潜规则”都是惯出来的,作者总觉得“能出书就不错了”,不敢多要求;出版社也乐得装糊涂,但问题是,写作是创作,出书是商业行为,商业行为,就得按商业规矩来,你尊重自己的劳动,别人才会尊重你。
下次有人跟你说“出版不开发票”,你就笑着回他:“那要不,税您帮我缴了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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